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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术语解释,2009版保险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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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2009版)A款”的保险条款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询,网址:http://www.iachina.cn:8080/iaclause/clause/html/20091207093337390.html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2009版)A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上述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斗殴、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因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及剖腹产)、流产、避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恐怖活动;

  (九)被保险人因中暑、高原病、药物过敏、细菌和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感染除外);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蹦极跳、登山、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凡被保险人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第七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依法拘留、逮捕、服刑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4、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5、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以本保险合同生效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为准计算。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不论宣战与否。

  10、军事行动: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11、暴动: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12、恐怖活动:指任何人员或者团体,基于政治、社会、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理念或目标而实施的,以暴力或强制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是政府或者实质意义上的政府和公众已认定的恐怖活动。上述行为具有胁迫、强迫政府或者实质意义上的政府和公众,造成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混乱等目的。

  13、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14、醉酒:是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6、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7、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8、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0、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或者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

  23、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兴奋剂及放射性药品。

  24、高原病:又称高山病,指由平原进入高原(海拔3000米以上,对机体产生明显生物效应的地区),或由低海拔地区进入海拔更高的地区时,由于对低氧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全或失调而发生的综合征。高原病共同的临床表现有头痛、头昏、心慌、气促、恶心、呕吐、乏力、失眠、眼花、嗜睡、手足麻木、唇指发绀、心律增快等,其他症状和体征则视类型不同而异。

  高原病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大类。

  急性高原病指初入高原时出现的急性缺氧反应或疾病,依其严重程度分为轻型(或良性)和重型(或恶性)。轻型即反应型或急性高原反应;重型又分为:脑型急性高原病(又称高原昏迷或高原脑水肿)、肺型急性高原病(又称高原肺水肿)、混合型(即肺型和脑型的综合表现)。

  慢性高原病(又称蒙赫氏病)指抵高原后半年以上方发病或原有急性高原病症状迁延不愈者。慢性高原病又分为:慢性高原反应、高原心脏病、高原红细胞增多症、高原血压异常(包括高原高血压和高原低血压)、混合型慢性高原病(即心脏病与红细胞增多症同时存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3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5%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交强险条款相关名词的解释

法律分析:
交强险条款相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如果强险过期车辆仍然继续上路行驶,被交警部门查处将会采取重罚。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交警将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驾驶证扣1分,并处以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一、无交强险上路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判责:
1、车主没人购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二、交强险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1、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2、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3、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4、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2009版保险费率表及保险责任

朋友您好:
康宁终身保险是一赔三的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合同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保险特点:一份保费、多份保障;权益转换、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所属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30日—70周岁
保险限期:终身 缴费方式:趸(dǔn)交、10年、20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三、严重帕金森病: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十七、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班狼疮性肾炎”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注: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中华联合保险的农村财产保险条款是什么?

  农户房屋保险条款(2009版)

  信息来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09-12-22

  总则

  第一条 农户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农户所有且坐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薄列明的户主为准)。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装潢、室内财产;

  (三)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六)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款第三条载明的财产;

  (七)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暴风、龙卷风;雷击、冰雹、雪灾、崖崩;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等造成的农房损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行政执法;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于因为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因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及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费用单据。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时,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予以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损失的,对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的赔偿金,保险人将在赔偿时扣除。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且损失程度达到“半倒”(详见释义)以上或火灾损失程度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1、受灾农房发生全倒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每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受灾农房发生半倒损失时,统一按倒塌的间数计算赔款。每间根据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总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农房遭受火灾,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款。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4、由于遭受冰雹、台风、暴风、龙卷风使得屋面瓦片损失时,每间房屋最高赔偿金额为100元;累计赔偿不超过500元。

  5、因自然灾害致使房屋地基下陷、下沉、裂缝原因需要搬迁,每户按照保险金额的50%给予赔偿。

  6、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7、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无论保险房屋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但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按保险费的5%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释义

  本条款涉及的术语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榻;

  (九)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十五)半倒:①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3面积(含)以上倒塌;②1/3(含)以上屋顶坍塌;③1/3(含)以上楼板坍塌;④一面墙壁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⑤因洪水长期浸泡造成墙体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十六)全倒:①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倒塌,另一面1/2面积(含)以上倒塌;②1/2(含)以上屋顶坍塌;③1/2(含)以上楼板坍塌;④一面墙壁1/2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坍塌;⑤一面墙壁1/3(含)以上倒塌,同时1/3以上(含)屋顶倒塌;⑥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⑦因洪水长期浸泡造成墙体墙体较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⑧同时符合两项以上两个倒塌标准的。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一

  个

  月
  十二

  个

  月

  年费率的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农户房屋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灾后基本救助补贴保险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险合同为农户房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农户的保险房屋因发生主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全损需要搬迁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房屋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每户1000元。

每天一个保险名词

保险名词
1、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也就是买保险和缴费的人。
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又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
5、生存受益人
就是被保险人。
6、身故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权领取理赔款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比例与顺序,如果不填,就视为法定继承人。
7、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效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8、健康告知原则
指在你打算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你填一张健康问卷,现在大多为电子版的协议,针对表中的问题,保险公司由此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
9、如实告知原则
在向保险公司申报你的身体状况时,一定要如实告知,没有如实告知,即使买了保险,后面出险了,保险公司也可以不赔偿,直接退还你交的保险费。
10、正常承保
就是你的实际情况符合某保险产品的投保要求,交保费就能正常保障。

保险专业术语解释

很多时候购买保险因为看不懂保险合同,听不懂保险名词容易被忽悠,以下是一些保险名词的解释,希望增进大家对保险的认识,减少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的风险。

一、保险合同

1. 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通俗讲就是卖给你保险的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就是买给谁中的那个谁,这个谁可以使人或者财务,甚至是信用资产

3.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享受理赔的人或者机构,重疾和意外如果被保险人活着就是他们享有,身故就是法定或者指定受益人

4.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被保险人的细化,比如买给人,可以保意外或者保大病,这个大病就是上述的身体,疾病身故就是寿命

5. 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以前是纸质保单,现在一般是电子函件,不过当被保险人超过一定年龄还是采用纸质保单,而且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会双录——录像和录音,界定风险

6. 保险单: 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我们通常叫得保险合同

7. 批单: 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

保险代理人一般称之为保单保全,保担保全就是更改合同里相关信息的全流程统称,批单就是这个过程中的文件

8. 特别约定: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9. 保险责任: 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二、保险事故

1.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毒驾或者酒驾,这两项属于免责范畴

2. 交通事故记录: 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3. 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 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5. 危险程度增加: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或灾害事故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等。

6. 风险变更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或其他变更,导致风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

有的时候更换了职业最好联系自己的保险经纪,进行询问,从风险较低的职业到风险较高的职业进行了转换,风险增加,保险公司很大几率以此为借口延迟赔付,减少赔付,甚或是不赔付

7. 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

8. 风险事故/风险事件: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不可预见的事件。

9. 损失事件: (有可能)引起受益人提出损失索赔的一次事故包括死亡、偷窃、车祸和住院等。

10. 意外事件: 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件。

11. 出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出现经济损失的过程。

12. 近因: 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13. 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最具支配影响或最有效原因作为损失起因的原则。

14. 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5. 车辆损失/车损: 车辆因碰撞原因(两车相撞或与其它物体相撞)或非碰撞原因(自然灾害、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三、救助和赔付

1. 抢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各地的规则不同,有的地区直接划分为有责和无责,有的地区则按比例划分,所以不同地区的车险保费是有差异存在的。

3.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车险购买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经纪状况购买足够额度的三者险,一二线城市道路上豪车较多,城市居民的身价也比较高。如果没有购买足够的保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剩下的赔偿金就要自己承担,以天津为例,天津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般赔付金在96左右,差额部分则需要车主自己承担

4.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6. 垫付: 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7. 追偿: 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8. 免赔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9. 相对免赔额: 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10. 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保险常用术语(一)

1.? ?保费 :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 ? 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有人说保费保险傻傻分不清,最简单的理解,这两个都与钱有关,保费就是你花的钱,保额就是发生保险理赔范围事件后保险公司赔付你的钱。

3.? ?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啥意思呢,就说一个人买了一个意外险,某天这个人不小心摔了一跤,住院花钱了,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赔付你发生意外住院和治疗的费用。当然前提是你要到保险公司报案,不然没人知道你受伤花钱了。

4.? ? 除外责任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的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很多保险合同中都有的,比如说买的寿险,首先一般是保死亡和重度残疾,但是在发生海啸、地震、战争这些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赔付的。

5.? ?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比如银行卡险,保险的标的就是你的银行卡,意外险,保险的标的就是你的身体发生意外的情况。

6.? ? 观察期 :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购买就乘早,保险公司是赚钱的商业机构,不是慈善机构,所以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不要隐瞒,第二个就是趁自己年轻的时候给自己购置保险,因为越年轻同样的保费会越便宜,另一个就是年轻人一般身体毛病比较少,被拒保的可能性较小。

7.? ?犹豫期 :也称"冷静期",指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一般为10~15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但是过了犹豫期你想要退保,损失有可能很严重,所以购买保险产品一定要非常清楚自己的需求,还要货比三家,因为这是一笔消费。

9.19: 保险购买案例对比

9.18: 生活中有哪些风险需要保障?

9.17: 为何要购买保险?

9.16: 从三十而已看理财应有的态度

9.15: 目前几大银行的业务分析